丁瑞兰、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7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707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瑞兰,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贵强,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俐、刘祥宇,均系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瑞兰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中,吕贵强于2019年11月11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丁瑞兰表示同意,并同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丁瑞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保全费1786元,均由吕贵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由丁瑞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清明

审判员彭攀

审判员袁波文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钟钦

书记员李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