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初心

发布时间:2023-04-27

贵州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责任心至关重要,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对生命的敬畏,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刑事辩护律师责任心体现在实务中表现为:务必仔细研究分析讨论案情,走访案发现场、必要时候调查取证(刑事律师风险点之一);务必抓住主要时间节点,争取取保、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务必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尽可能争取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等等。


心学创始人王阳明几百年前就说到,格物,致良知。所有的事情最后都落到“良知”二字上。作为刑辩律师谈良知、良心,最终的应该是对得住当事人,对得住头顶的浩瀚的星空。当我们老去的时候,有些事情值得我们回忆,并将这些为正义而争取的故事讲给孙辈听的时候,也能让他们感知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而热爱生活。


作为法律人的刑辩律师,对法律要有必要的敬畏心,不越雷池,不踩红线。


虽然我们都处在物欲横流的世界,诱惑太多,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得对得起法学教育,对得起这个称号,不属于我们的不能要,不能接案子时候夸海口,讲有什么什么关系,到了处理案子时候就能躲就躲,听之任之,这样损害了当事人的信任,也败坏了自己的名声。


在中国还处在人情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进程中,传统的农业社会所形成的观念,很多委托人和当事人存在着人情关系比法律要值得信赖的认识。在我们接待委托人的过程中,也不乏委托人直接问我们有什么关系可以摆平,可以把人弄出来。面对这样的问题,我只能告诉他(她):要找关系处理,就不要找律师,不要找我,我没有关系,也不会拿关系来做案子。这样只能害了我的关系人,耽误了委托人和当事人。甚至还有当事人谈了几次之后,在决定委托之前,提着现金来找我们,希望我们无论如何要通过一切可能的关系把这个钱送出去,以尽到家属之心。在我们断然拒绝之后,委托人还是委托了我们。


每年都能听到有律师进去了,原因太多太多,有时傻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我们自己。


刑事辩护一边是律师,另一边是代表着国家机器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居中裁判(有时法院还不能完全居中)。从力量对比来看,一边是国家公权力,可以动用一切力量进行侦查、起诉,一边是私权。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国家机器要弄谁都是分分钟的事情。


刑事辩护注定是带有对抗性的,无论是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如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违反程序、违法限制当事人的权利的做法不出声、不敢出声,而是仅仅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提出“初犯、家里有老人、家里孩子很小”等无关痛痒的“所谓辩护意见”,这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负责,是对辩护律师的侮辱,对法律的亵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会因为你对他们恭恭敬敬而尊重你,相反会更看不起你,因为权力是天然傲慢的。


也难怪有当事人对我们说:“只要律师找得好,我们还是相信法律的”。


以前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给“坏人”说话的,对律师不认同。


其实,刑事辩护律师是替“弱者”说话的。当一个人面对国家公权力的时候,才知道自己有多么渺小和绝望。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站在当事人一方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我们的武器只有法律和事实。虽然每一个案子背后有各种各样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也各有各的故事,有的确实是杀人了,有的也确实把人打伤了,有的确实收了钱了,有的确实是利用职务便利拿了不该拿的了.......   所有这些人,在被追究责任之前也是普通的人,他们各有各自的家庭,也都过着平凡的生活。很多人认为这样的人应该被法律严惩,都是活该的。


作为法律人来说——这些人在没有被法庭宣布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他们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已。我们赞成国家惩治犯罪,但是我们更要保障每一个人从生下来就有的人权。在事发前,这些人有的是普通百姓,有的是富商达贵,有的是政府官员、甚至是法官检察官。但是事发后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他们什么都不是。如果允许国家公权力机关无视宪法赋予他们的人权,任意为止,试想下,如果国家公权力机关下一个要拿下的就是你和我,我们能怎么办?所以我们值得托付的就是法律。


对每一个弱者报以同情和悲悯之心,这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界的区别,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让当事人站在身后,自己站在强大国家机器的前面,手持法律和事实的武器,和国家公权力对抗的那个人。


所以,也请尊重刑事辩护律师,尊重他们的付出!


但话说回来,人们对辩护律师的尊重不是律师这个头衔,而是对于贵州辩护律师专业的认同,对刑事辩护律师责任心、良心、敬畏心、勇敢心和同情心的认同。


贵州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