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发布时间:2021-11-08

一起和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来看看对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法有何看点?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作为夫妻法律义务首次写进民法典。法律条文并非生冷刻板、不食人间烟火,法律也是有温度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民法典中不作规定。


考虑到婚姻家庭编主要规范夫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生育与婚姻之间不是必然的关系,计划生育问题超出了私法的调整范围,应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规定,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去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删除了原条文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这也是基于最新的政策以及社会需求。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基于人口政策的考虑,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自1980年以来推行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红利消失,人口政策需进行相应的调整,人口政策的调整必然涉及生育政策的调整。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会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由此,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基于此,本次《民法典》编纂适应我国人口政策变化,删除了特定历史条件下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另外,当代青年人学习年限的增加使得实际结婚、生育年龄已经往后推,而生育年龄过大不利于母婴身体健康,因此,国家亦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但公民自愿晚婚晚育的,则属于公民的婚姻自由。


 三、《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


 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民法典》中不再作为禁止结婚情形,也不再作为婚姻无效情形。


自此,《民法典》禁止结婚情形仅限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婚姻无效情形包含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在作为禁止结婚情形,但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在登记结婚前,负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告知义务。


 五、撤销婚姻不在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范围,需特别注意。


原有《婚姻法》对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删除了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婚姻撤销需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婚姻登记机关不在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作出了明确通知。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在“负告知义务方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注: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婚姻登记机关)。除斥期间为1年。


 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表明立法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重视和关怀,同时亦是提醒未成年子女父母,法定义务不得怠慢。


       七、新增亲子关系异议、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个人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有重要作用。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至今使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法律也没有对亲子关系诉讼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亲子关系诉讼分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亲子关系否认之诉)、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不成文规则是通常把不具备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作为婚生子女。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自然血亲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不一致的情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目前人们已经能够利用DNA技术判断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DNA亲子鉴定中,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达到99.99%。但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当事人的隐私,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考虑,不应采取强制的方式进行亲子鉴定。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作了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八、“30天离婚冷静期”是本次婚姻法新增亮点,是对离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愿离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难度。


由于该条款属于新增内容,在即将到来的2021年后,离婚程序会有所变化,原有离婚登记程序已将彻底作废,因此,婚姻当事人在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前,要特别留意该条。


该条规定,协议离婚婚姻双方当事人需“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30天期限届满后需在30天内双方“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同时,赋予了双方任何一方在递交申请30日内可撤回申请的权利,以及在30天期限届满后的30天未共同前往办理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也正是下文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调整。


 九、将原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纳入《民法典》。


        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条具有普法性质,打消大众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是否还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的错误认知。


       十一、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性条款,便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二、“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以上条款在原有司法解释中被纳入《民法典》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