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悦汽车公司与都匀市东方聚友汽车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7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3877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贸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万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02,特别代理。

被告:都匀市东方聚友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公司投资人。

第三人:吴武弟,男,1985年02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柘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市东方聚友汽车服务中心、第三人吴武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扣除公告期间的相应审限。2019年12月24日,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谢茂

人民陪审员许岩

人民陪审员何彪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跃